政治雷達法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第16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發使用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