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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收受審查費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並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陳述之意見及參採情形,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提送同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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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