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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培訓國外經營管理、外語及經貿事務人才,協助業者國外營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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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