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第7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已對外投資之業者個別診斷、深度輔導、經營管理、企業電子化、技術升級、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服務,協助其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前項申請個別診斷、深度輔導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申請,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參與審查;審查通過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審查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預期輔導之效益。 二、與臺灣產業發展之關聯性。 三、輔導項目之具體性。 四、受輔導之迫切性。 五、願作為標竿學習。 六、其他相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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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