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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編印書刊、辦理投資研討會、委請產業專家赴國外實地考察或蒐集其他相關國外投資資訊,協助業者研析個別國家投資環境及利基產業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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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