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第12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於我國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國外投資,得協調相關機構提供國外投資融資、融資保證或其他相關協助與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