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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第9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9條
主管機關得以辦理投資布局考察團、貿易訪問團或其他相關措施,協助業者進行海外投資布局及拓展國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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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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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協調相關機關或機構支應。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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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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