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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第4條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業者採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資訊之蒐集及諮詢。 二、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融資保證。 八、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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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以下簡稱業者)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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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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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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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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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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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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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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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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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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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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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協調相關機關或機構支應。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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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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