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10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 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查照。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