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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以應考人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全體應考人成績之一般情形,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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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