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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文職人員,分別於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 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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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