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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規範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之任用資格考試相關事項,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適當資格與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4・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十三條
暨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二十一條
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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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文職人員,分別於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 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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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現職簡派文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薦派文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委派文職人員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國家安全局非派用之現職文職人員,得依銓敘部審定之官等,應相當等級 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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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其應試科目表如附件一 (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 60 號 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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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以應考人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全體應考人成績之一般情形,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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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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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准,於考試二 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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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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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彙報 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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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 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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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應於舉行考試二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 定任用資格文職人員,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連同應考 人各該有關證件,一次逕送考選部核定,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頁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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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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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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