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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3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現職簡派文職人員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薦派文職人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現職委派文職人員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國家安全局非派用之現職文職人員,得依銓敘部審定之官等,應相當等級 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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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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