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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第11條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應於舉行考試二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 定任用資格文職人員,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連同應考 人各該有關證件,一次逕送考選部核定,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頁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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