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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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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