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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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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