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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 五、教科書研究中心。 六、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綜合規劃室。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十二、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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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