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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1條

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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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