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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9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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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語言發展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本法除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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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