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語言發展法 › 第15條

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5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家語言發展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