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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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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