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5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檢驗執行及監督管理。 三、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維運、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協辦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違法與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七、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八、協辦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