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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基礎設施處,分五科辦事。 三、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八科辦事。 五、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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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