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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工程及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技術發展、監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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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