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1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