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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2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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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