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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財產卡保管
各類財產卡應按各類財產編號大小次序排列,小者在前,大者在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財產卡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第18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於登記、排列、閱覽、檢調、移動時,應避免沾污、折疊、破損,以免減少卡片耐用…第19條各類財產卡應切實注意防火、防蟲、防濕、防盜,以策安全。第20條各類財產卡應顯示排列間隔位置,視卡片多寡,各類中間放置導片(如附件二)一張,導片突出位置寫明…第21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財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第22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補建。第23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第24條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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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