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 第19條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財產卡保管
各類財產卡應切實注意防火、防蟲、防濕、防盜,以策安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財產卡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
第17條
各類財產卡應按各類財產編號大小次序排列,小者在前,大者在後。
第18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於登記、排列、閱覽、檢調、移動時,應避免沾污、折疊、破損,以免減少卡片耐用…
第20條
各類財產卡應顯示排列間隔位置,視卡片多寡,各類中間放置導片(如附件二)一張,導片突出位置寫明…
第21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財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
第22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補建。
第23條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
第24條
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
← 第18條
看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