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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16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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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