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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財 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滿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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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