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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17條

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 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 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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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