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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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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第19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 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 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 宅貸款。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 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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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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