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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5條

學校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得採取下列書面懲處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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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