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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26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6條
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國民中學應設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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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學校應於不牴觸本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中學學生…
第24條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一、師長口頭嘉勉。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
第25條
學校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得採取下列書面懲處措施:一、警告。二、小過。三、大過。
第27條
獎懲會之任務如下: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三、審…
第28條
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
第29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
第30條
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
第31條
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
第32條
同一行為之懲處程序,不受該行為刑事偵查、審判或其他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第33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
第34條
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
第35條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第36條
學校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並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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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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