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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五 章 審前說明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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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說明」的其他條文

第177條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第178條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第179條審前說明得於選任期日程序終結後至第一次審判開始前之合適時間進行。第一項期程安排,宜酌定於合理…第180條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解說審前說明之事項。第182條審前說明所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與義務,宜包括下列事項:一、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第183條審前說明之事項、內容、繁簡程度之安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第184條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第185條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第186條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第187條為使審判長得以簡明易懂方式說明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審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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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