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84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4條
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或書狀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之建議。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前項意見或建議之提出期限。 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獲採納者,檢察官、辯護人得請求將其情形記明於筆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3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8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