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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4條

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或書狀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之建議。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前項意見或建議之提出期限。 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獲採納者,檢察官、辯護人得請求將其情形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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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