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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3條

審前說明之事項、內容、繁簡程度之安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審前說明應注意不得包含證據之內容、兩造之具體主張及其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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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