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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5條

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聞審前說明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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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