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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2條

審前說明所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與義務,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如受外部干涉,其處理因應之方式。 二、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三、依審判程序見聞之證據判決,且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 四、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 五、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六、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 七、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八、其他審判長認為維持審判公正必要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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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