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8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6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 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AI 白話解釋
← 第185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