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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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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6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 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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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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