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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稱法官或曾任法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四、軍事審判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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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