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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8條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 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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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