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39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一 節 通則
選任期日程序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得由其中一名或二名辯護人到庭執行職務。 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於法院通知之選任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但有數名檢察官或被告有數辯護人在庭執行職務之情形,其中部分檢察官或辯護人經法院同意,得先行離庭;惟辯護人離庭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檢察官或辯護人如有正當理由預期無法到庭或全程在庭者,除已推由其他檢察官或辯護人到庭執行職務者外,應事前洽請法院改期或為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報請該管檢察長指派或委託其他檢察官,或協調由其他辯護人到庭接替其執行職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第36條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第37條選任期日程序不公開。第38條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第40條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第41條法院認為被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第42條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第43條法院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變更原定選任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44條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第45條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第46條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
← 第38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