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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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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5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一 節 通則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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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於選任筆錄準…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
第36條
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
第37條
選任期日程序不公開。
第38條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前項通知,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第39條
選任期日程序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被告有數辯護人者,得由其中一名或二名辯護人到庭…
第4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
第41條
法院認為被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
第42條
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
第43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變更原定選任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44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
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
← 第44條
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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