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44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不得有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