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40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場之情形以外,法院應於選任期日提解其到庭。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