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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7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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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