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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 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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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