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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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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