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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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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9條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
第十五條
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 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九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十三條
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法院為第一項告知時,應斟酌選任之目的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需要,於判斷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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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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